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648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泽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扬,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