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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29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美达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都市丽湾7幢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480745。
法定代表人:张丽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416769Q。
法定代表人:孙建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燕,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美达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美达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均,万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燕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万基公司提出反诉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因无法对委托内容进行鉴定而退回鉴定。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于2022年9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均,万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基公司偿还拖欠货款63774.90元,及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3月1日的利息为5261.40元,合计69036.33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万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美达公司与万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美达公司对万基公司承建的中意学校(暂名)新建工程项目工地供货并施工,合同总金额为360000元,万基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美达公司支付总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二年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美达公司。美达公司施工完成后,第三方浙江质环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出具了检测报告,工程项目均达到标准要求。万基公司指定的结算人也向美达公司签发了《结算单》和《工程量计算书》。根据结算单,万基公司共应向美达公司支付315774.90元货款,已经支付252000元,剩余63774.90元尚未支付。美达公司已按约定供货、铺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美达公司多次催讨剩余货款,万基公司一直拖延不付。美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万基公司答辩称:1.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金额的95%,余款5%满两年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质检之后出现了褪色开裂、起泡的情况,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同时美达公司也没有提交验收申请,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12月16日,双方经过结算之后确认了工程总金额,因此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应为2020年12月16日,总金额合同价95%支付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余款5%应在2023年1月15日支付,案涉工程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期限;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四条也约定了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应无条件对自身的缺陷负责保修。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案涉工程施工的汽车坡道地坪存在开裂、起泡等质量问题,因案涉工程是学校工程,实际上案涉工程投入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美达公司负有保修义务;3.案涉合同关于利息无相关约定,不应支持美达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请。
万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美达公司在一个月内履行完维修义务(维修内容为汽车坡道地坪色彩还原、裂缝补修复原),如不维修的应向万基公司赔偿维修费用约81000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2.判令美达公司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万基公司与美达公司在2020年6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案涉合同质保期为两年,在质保期内美达公司无条件对自身缺陷负责保修。因涉案工程出现褪色、开裂、起泡等情况,万基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通知的方式要求美达公司维修,但无果,故依法提起反诉。
美达公司对于万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1.案涉工程汽车坡道已完工近两年,出现褪色属于自然老化,不属于质量问题;2.出现裂缝应是地基基础施工质量有问题所致,并不是美达公司导致。综上,美达公司施工质量没有问题,万基公司反诉不能成立。
美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1.采购合同一份,拟证明美达公司为万基公司施工,约定施工时间、地点、质量等内容的事实。万基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材料名称为地毯,需要美达公司配合变更合同内容。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经检验合格的事实。万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结算单、工程量计算书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事实。万基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是合格的。经审核,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4.美达货款明细一份,拟证明万基公司尚欠美达公司货款63774.90元的事实。万基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美达公司自行制作,未付货款金额包含尚未到期的质保金。经审核,本院对万基公司尚欠美达公司货款63774.9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万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1.照片一组,拟证明案涉工程褪色、开裂、起泡等情况的事实。美达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拍摄时间地点不明确,不能证明万基公司要证明的目的。经审核,因该组证据未载明拍摄时间、地点,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组,拟证明万基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美达公司维修的事实。美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核,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0日,万基公司作为甲方与美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地毯1700㎡,单价180元/㎡,金额306000元;汽车坡道地坪600㎡:4厚粗颗粒金刚砂防滑减噪层,上海鲁工,单价90元/㎡,金额54000元,合计金额360000元”。第三条约定:“2020年6月20日开始具体要货按甲方通知;工程名称为中意实验学校(暂名)新建工程项目工地,工程地址为余姚市滨海大道与海宁路交叉口”。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办法:(1)本合同无预付款,货到工地,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额的30%。(2)乙方完成施工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金额的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金额的95%。(4)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贰年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为贰年,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无条件对自身的缺陷负责保修”。合同签订后,美达公司进行施工,第三方浙江质环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对案涉工程的塑胶跑道进行检测,认定所检项目达到标准要求。2020年12月16日,万基公司指定的结算人许胜军对由美达公司、案外人宁波吾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施工的中意实验学校(暂名)新建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2646704元。庭审中,美达公司与万基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为中意实验学校(暂名)新建工程中的地下室坡道面层及篮球场、排球场围网,结算价款为315774.90元。万基公司已支付美达公司款项252000元。
另,中意实验学校的正式名称为中意宁波生态园实验学校,该学校在2020年11月27日正式投入使用,其业主单位是余姚市海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美达公司与万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美达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且工程亦已结算,故万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万基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关于案涉工程验收时间,美达公司主张为2020年9月22日,万基公司认为美达公司并未提起竣工验收程序,应以双方结算时间即2020年12月16日作为验收时间。本院认为因2020年9月22日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只是针对塑胶跑道,而塑胶跑道只是案外人宁波吾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的一部分,在万基公司不认可该时间节点且双方也未进行其他验收程序的情况下,本院以学校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即2020年11月27日作为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点。关于案涉工程质保期,原告主张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被告认为应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后再满两年。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质保期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因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7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综上,本院对万基公司关于余款5%尚未达到付款期限的辩称予以采纳,万基公司理应在2020年12月28日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252000元,尚需支付美达公司款项47986.16元。因万基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美达公司要求万基公司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由于双方对工程完工后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故本院认定违约责任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对美达公司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万基公司的反诉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问题意见不一,万基公司在提起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因无法对委托内容进行鉴定而退回鉴定,故万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万基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美达地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7986.16元,并以47986.16元为基数赔偿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美达地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美达地毯有限公司负担233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劳暖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琼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