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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67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平,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辉,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杭,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416769Q。

法定代表人:**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密锜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楼栎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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