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9168号
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41676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兰江西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691352784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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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史慧
人民陪审员许茶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