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5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41676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洪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