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初字第23

 

原告:**刚,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余姚市泗门镇水阁村池头周4队。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西北街道丰山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刚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20102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1元,减半收取5280.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00.50元,**刚负担。

 

审  判      唐平

审  判  员    沈永标

审  判  员    沈永标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