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23号
原告:**刚,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余姚市泗门镇水阁村池头周4队。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西北街道丰山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刚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1元,减半收取5280.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00.50元,由原告**刚负担。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沈永标
审 判 员 沈永标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