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商初字第1050号 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许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