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9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5元,减半收取计1059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