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博跃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1057号

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YF9MIA),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史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利民,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59008U),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林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计1483.50元,由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尤先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