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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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正本县尹集镇土桥村四组。
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59008U。
法定代表人:林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元,本院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