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671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