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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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689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一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14641595。
法定代表人:董一虹,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帆,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付清案涉货款,故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潇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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