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778号
原告:***,女,1964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