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0416号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25日向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4404.7元,但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敬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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