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2091号
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3692号幢附22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3Y4T0M。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碚区飞千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