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421号
原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6286467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
法定代表人:薛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红,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化雪,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慈溪市张润运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H71XE13)。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洞桥村二甲里**(流动)iv>
经营者:张润,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766565)。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v>
代表人:潘惠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辉、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化雪、慈溪市张润运输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苏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