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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1837号
原告:舟山市众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揽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苗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娜,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璐媛,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薛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舟山市众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舟山市众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081509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为23748.3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水泥混凝土砖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D2020-11-01)一份,约定被告因舟山海港城景观绿化工程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先发货,后付款,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混凝土价款;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单价根据舟山信息单价优惠13%;被告逾期支付混凝土价款15天,则应支付拖欠混凝土价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累计供应了总价2666663元的预拌混凝土。截至2022年4月8日,被告仅支付了1485154元价款,尚欠1181509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又于2022年6月2日支付价款100000元,至今尚欠1081509元。
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水泥混凝土砖购销合同》、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等作为证据。被告未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经审查,《水泥混凝土砖购销合同》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就预拌混凝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能作为原告履行混凝土交付义务的直接证据,但是根据双方的《水泥混凝土转购销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即被告核对确认价款后,由原告次月向其开具发票,现原告已开具了发票,可以推定双方已经进行了对账,进而可以推定原告已履行发票中所涉预拌混凝土的供货义务。同时,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也未对是否实际收到预拌混凝土提出异议,可以一定程度上印证原告已履行发票中所涉预拌混凝土的供货义务的事实。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支付1585154元价款的事实。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其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经审查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向被告履行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1585154元价款,其余1081509元价款其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付,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1081509元价款并支付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算,晚于约定的起算时间,系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因被告在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起算时间之后又于2022年6月2日支付100000元价款,故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基数为1181509元,2022年6月2日至价款付清日的计算基数为1081509元(若价款有支付,则基数随之调整)。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舟山市众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预拌混凝土价款1081509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基数为1181509元,2022年6月2日至价款付清日的计算基数为1081509元(若价款有支付,则基数随之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3.50元,由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