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251号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老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8251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民主村应家自然村(住宅、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5450628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