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福祥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等宁波德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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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5279号之一
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55555X。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以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宁海县大佳何镇民主村应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54506281Y。
法定代表人:董服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德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泉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125317。
法定代表人:吕彩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德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建筑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