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陈莲与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7640号
原告:**,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与原告***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二期10号楼2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43558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锟
书记员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