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2464号
原告:成都睿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19号3栋2楼写1。
法定代表人:孔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二期10号楼2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睿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睿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睿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