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夏仕元与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7876号
原告:夏仕元,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256435585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二期10号楼2楼部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仕元诉被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仕元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夏仕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仕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仕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