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7854号
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4355855。
法定代表人:李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正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005362X6。
法定代表人:陈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