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恢5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95424038X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王隘路236-238号(双号)。
代表人:邹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晓,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美苑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254089519Y)。住所地:宁波市甬江新区1号启动区。
法定代表人:毛慈洁。
被执行人: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793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1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德。
被执行人: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4948-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99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胡恒辉。
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苑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薛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12执恢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钱君华
审 判 员 沈 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余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