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4执3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1235-B。
法定代表人:姜才兴,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宁波明州华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74539805),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6-1)iv>
法定代表人:薛长青。
被执行人:江敏,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7937-2),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德。
被执行人: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4948-X),住所地:宁波,住所地: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胡恒辉。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与被执行人宁波明州华章集团有限公司、江敏、薛长青、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20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颜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