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浙0212执60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江敏、李珏、薛长青、黄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江敏、李珏、薛长青、黄桃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854948-X。
法定代表人胡恒辉。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沁水丽庭******,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江敏,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住江**荷花二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珏,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海曙区,住海曙区丽园北路******号码:。
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江**荷花二村,住江**荷花二村****
被执行人黄桃芳,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海曙区云霞路148,住海曙区云霞路******div>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