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5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王路55号2004-3室,组织机构代码:07924455X。
法定代表人:郑跃。
被执行人:***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99号411室,组织机构代码:76854948-X。
法定代表人:胡恒辉。
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5执1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继安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