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4539号之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98352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号。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4948-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江敏,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61483748U)。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观附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镇海友联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1721273X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益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华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0847955915)。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重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江敏、**、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友联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华沁电器有限公司、***、***、***、曾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