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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与宁波计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2941号之一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844079505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计成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595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4948-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与被告宁波计成建材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