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
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经济开发区东升路18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水木,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43号505室。
法定代笔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1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合计2436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