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44973397。
法定代表人:吴仁安。
被执行人:宁海县岔路镇山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山洋村,组织机构代码:MA2CHNHQ8。
法定代表人:柴来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岔路镇山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19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海波
审 判 员 林欣荣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徐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