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26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449733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721097X。
法定代表人:章良富。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26执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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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