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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2778号
原告:嘉兴市快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新区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6号楼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A0RX7H。
法定代表人:陈青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汝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南路30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406412。
法定代表人:吴栋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快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快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德忠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