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1民初8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南路30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树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