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210号 原告。 被告1。 被告2。 被告3。 原告与被告1、2、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0元,财产保全费1933元,合计诉讼费4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