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平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朱谨。
被告:平湖市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平湖市华都九龙广场市场管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