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民终6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猪养殖场,经营场所瑞安市陶山镇潘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970P9XD。
经营者:吴培锡,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安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4幢二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6588245A。
法定代表人:林垂益,总经理。
上诉人瑞安市***猪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安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民初1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猪养殖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猪养殖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猪养殖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丽梦
审判员 邓习军
审判员 吴跃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冰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