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强清1号
本院根据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股东陈芳的申请,于2016年9月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鼎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19日决定由浙江震瓯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负责鼎峰公司的清算事务。2017年6月28日,鼎峰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报告,称鼎峰公司的股东陈芳、项峰在清算组的主持下达成一项和解协议,由陈芳、项峰自愿共同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鼎峰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经公告等一系列程序,2017年4月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认为鼎峰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书面决定。清算组认为,陈芳、项峰已经对鼎峰公司自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强制清算已无必要,特申请法院依法终结鼎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本院组织清算组对鼎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期间,在清算组主持下,鼎峰公司股东自愿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由于在债权申报期间没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该公司的清算行为实际上只涉及股东陈芳、项峰的利益。陈芳、项峰在清算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涵盖鼎峰公司的财务、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清算费用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陈芳、项峰作出对公司注销后可能出现的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目前在鼎峰公司清算组的监管之下,上述和解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经依法作出准予鼎峰公司注销登记的书面决定,鼎峰公司的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因此,鼎峰公司清算组请求本院终结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申请费本应由鼎峰公司负担,鉴于鼎峰公司在公司注销后承担义务的资格已经消灭,可由愿意承担申请费的项峰负责缴纳,陈芳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鼎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申请费1750元,由项峰负担,陈芳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蔡木义 审 判 员 孙娟娟 审 判 员 张坚键
代书记员 柳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