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1执恢935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瑞土资监[2007]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坎头村非法占用的土地3.78亩,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温瑞行审字第132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条件不具备,本院作出(2008)温瑞行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称,现根据有关规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申请中所称事项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监[2007]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