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238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