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86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林川镇川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林川镇川和村。
法定代表人:周永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伟芳,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满,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林川镇川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何旦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