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35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广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