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5民初1096号
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成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章宇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林忠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