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11389号
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
法定代表人:薛成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沧河巷100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5元,由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吴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