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岭底乡人民政府、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市岭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岭底乡南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002531745P。
负责人:赵爽,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玲,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1幢四单元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571E。
法定的代表人:吴永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平,**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市岭底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市岭底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作幸
审 判 员 李翔宇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程婷婷
代书记员 黄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