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6民初1051号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1幢四单元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571E。

法定代表人:吴永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荣,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峰,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222

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MB1665688N。

法定代表人:叶文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荣,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竹口镇中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412G。

法定代表人:徐和青,任镇长。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江公司)与庆元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口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第一次开庭,瑞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荣、陈凌峰,被告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荣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瑞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峰,被告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竹口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开庭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3#签证单:防洪堤高出田面路基部分,汽车运输1KM而增加工程款17453元;13#签证单:合同外增加农田混凝土压顶,每米压顶单价13元而增加的工程款43050元;22#工程爆破安全评估费30000元,共计工程款90503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庆元县2011年度新窑溪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Ⅱ标段),并于2011年11月5日,与两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根据招投标文件规定,原告须在指定的地点取石,以节省工程造价,因公安部门不办理爆破许可手续,指令要挂靠丽水市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爆破,而造成原告工程爆破安全评估费损失30000元,另外,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增加因防洪堤高出田面路基部分,汽车运输1KM的工程款17453元;增加农田混凝土压顶,造成每米增加人工费13元的工程款43050元;以上三项均有工程联系单并经会议纪要确定。但被告却以在审计中被核减为由拒绝付该三项工程款,原告认为,工程款应以经业主确认的实际施工量计算。故原告特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县农业农村局辩称,对瑞江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13#、22#三份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余款通过县级初验合格,并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而庆元县审计局委托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根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结算的规定,未将原告诉请的三份签证单列入该工程审计造价。故瑞江公司诉请县农业农村局支付案涉工程款缺乏依据。

被告竹口镇政府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瑞安市中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庆元县2011年度新窑溪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Ⅱ标段)。2011年11月5日,瑞安市中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庆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竹口镇政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的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合同第7条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余款通过县级初验合格并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

2012年7月30日,庆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发03号工程联系单:该路堤高度达到4至6米,高出田面部分路基内填不可能从溪里用挖机一次翻填到位,需用汽车运输才能填到位,运距在1公里范围内。

2015年1月13日,庆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同意结算13号和22号工作联系单价款,即农田混凝土压顶另增加每米压顶单价13元,不下浮。工程爆破安全评估费30000元。

2016年12月16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

2018年6月19日,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工程审核造价未包括案涉三份工作联系单的签证内容,理由是根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结算有关规定。

另查明,2012年3月9日,瑞安市中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瑞江公司。2019年1月19日,根据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改革方案》,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职责整合后组建县农业农村局。

以上事实有瑞江公司提供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机构改革方案》《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联系单》《专题会议纪要》《验收鉴定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采石专题会议纪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同意结算三份联系单的价款,但审计部门认为不应支付,在双方约定工程余款通过县级初验合格并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的情况下能否支付案涉价款的问题。

首先,案涉《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需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业主方在瑞江公司施工过程中,虽签证同意支付案涉联系单价款,但双方并未对最终通过审计这种结算方式进行变更,故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仍应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且业主方已按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的工程价款支付给瑞江公司。其次,瑞江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审计存在无效事由。故对于瑞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竹口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1.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北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