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民初4319号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