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6民初2423号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1幢四单元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571E。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松云巷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竹口镇中山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镇长。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1.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月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荣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