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1400号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1幢四单元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571E。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松云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MB1665688N。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被告: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庆元县竹口镇中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412G。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1.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