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8884号
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3元,减半收取11047元,由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